安溪县官桥镇乌冬格片区WDG-(略)地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场地平整涉及剩余砂土资源处置组合拍卖出让公告
安自然资告字〔(略)〕(略)号
经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场地平整涉及的剩余砂土资源(组合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况及相关要求
地 块 编 号 | 地 块 名 称 | 土地 面积 | 土地用途 | 出 让 年 限 | 规划指标要求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拍价(不含砂土资源价值)(万元) |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 加 价幅 度 (万元) |
AG(略)-6 | 安溪县官桥镇乌冬格片区WDG-(略)地块 | (略).(略)㎡((略).(略)亩) | 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 | (略)年 | 1.(略)≤容积率≤3.0,(略)%≤建筑密度≤(略)%,建筑高度(略)米(含)以下 | (略) | (略) | 5 |
(一)地块相关规划建设要求按照《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安溪县官桥镇乌冬格片区WDG-(略)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安自然资〔(略)〕(略)号)执行;地块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如:(略)
(二)现状为“净地”,以安征迁后的现状土地提供给竞得人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自行负责场地平整。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建设周期(略)个月,并保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略)万元/亩以上。
(三)项目挡土墙(含外边缘线部分)的设置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建设。
(四)该地块的空间范围和开发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树木及管线,竞得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保留的,由竞得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竞得人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五)不得建设别墅、私家庄园(院落)等国家禁止的建筑,具体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二、场地平整涉及的砂土资源概况
(一)剩余砂土资源
根据福建省(略)地质大队编制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安溪县官桥镇乌冬格片区WDG-(略)地块土方量估算报告》,该地块场地平整产生的土方量(略).(略)万立方米(其中素填土0.(略)万立方米、风化层土方(略).(略)万立方米,无石方资源),场地自用回填(略).(略)万立方米,剩余土方量1.(略)万立方米(平均含砂率(略).3%)。
(二)剩余砂土资源评估价
根据资质单位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的该项目《剩余风化层土方市场价值评估咨询报告》,该项目剩余砂土资源评估咨询价值为8.(略)万元。
(三)其他事项
1.场地平整产生的土方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场地回填。
2.根据安全监管职能,官桥镇政府作为砂土资源处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竞得人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做好巡查工作,严防超深越界开挖。
3.受地质勘查等局限性的影响,砂土资源数量及风化程度可能存在偏差,砂土资源竞拍者应充分考虑风险,竞得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并自行承担风险。
三、组合出让起拍价
根据地块及剩余砂土资源评估情况,组合出让起拍价为(略).(略)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略)万元(占比(略).(略)%)、剩余砂土资源8.(略)万元(占比0.(略)%)。竞买保证金为(略)万元,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拍卖溢价额按起拍价占比分配。拍卖成交后,由竞得人分别与县资源局和官桥镇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场地平整涉及的剩余砂土资源《出让协议书》。
四、竞买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与竞买。由安溪县招商办牵头负责项目产业类型准入审查工作,并出具《产业准入审查意见书》,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供该项材料。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月(略)日(略)时工作时间。
(二)竞买申请人应于报名截止((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略)层(略)室办理完成报名手续,拍卖出让文件(含竞买须知等)请于报名期间到(略)室索取。
六、拍卖会举行时间、地点
(一)拍卖时间:(略)
(二)拍卖地点:(略)
七、其他事项
(一)出让价格不包含办理土地登记和砂土资源处置等相关的各项税费。
(二)竞买申请人须于报名时间内将竞买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须到账),并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层自然资源局收费窗口开具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
(三)竞买申请人应在报名截止前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略)层(略)室提交完整的报名申请材料(详见竞买须知);到报名截止时,如报名人数只有一人,则取消本次拍卖活动,重新组织出让。
(四)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企业(已在安溪县设立的除外)对用地进行建设,用地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安溪县缴纳。土地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略)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已在安溪县注册登记的除外),并由新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补充条款。
(五)本次出让采用组合供应方式,即出让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剩余砂土资源捆绑出让,出让方式为拍卖,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应自成交次日起(略)日内缴纳成交价款总额(略)%的首期款,成交次日起(略)日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七)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八)竞得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政府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扣除由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略)%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九)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缴交竞买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略)
开 户 行:(略)
账 号:(略)
(十一)联系人、联系电话
许先生(资源局):(略)
廖先生(官桥镇):(略)
(十二)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