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所、常州所执法办案场所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江苏国企阳光交易平台(网址为:(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如有):(略)
采购需求:
南京铁路公安处将对南京所及常州所办案区的部分办案设备开展智能化升级,并对配套设备进行改造。在南京所和常州所的原办案场所基础上,新增人脸流程管理、智能综合登记管理、智能审讯、远程提讯、办案区智慧管理等功能,并对南京所和常州所执法办案场所中的不同办公区域开展升级改造,提高执法办案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干预和错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合同履行期限:(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略)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1上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要求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度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不满一年,至少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略)
1.2第1.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依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3、本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4、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5、勘察现场或答疑:(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