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登记证书;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
5.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定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投标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6.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 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8.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 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略).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为**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报价供应商电子公章;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