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略)
2.标段名称:(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招标公告中资格审查业绩,“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修改为如下:
“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委托单位支付的运营收入结算发票(一个运营年度内运营收入结算发票不低于(略)万元,开具时间不得迟于(略)年8月1日,否则不予认可)等,证明材料需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运营合同双方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略)%全资股权证明材料和股权穿透截图,证明材料需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关键要素(时间、项目规模),须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比如运营期考核材料、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运营业绩,“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修改为如下:
“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委托单位支付的运营收入结算发票(每个运营年度运营收入结算发票均不低于(略)万元,开具时间不得迟于(略)年8月1日,否则不予认可)等,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运营合同双方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略)%全资股权证明材料和股权穿透截图,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关键要素(时间、项目规模),须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比如运营期考核材料、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
(3)本项目开标时间修改为:(略)
(4)此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应,请投标人及时查看。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做更改,由此给各投标人所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4.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