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合同确山县农业农村局(略)年确山县6.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上图入库和项目监理项目第五标段委托人:(略)监理人:(略)签订日期:(略)
确山县农业农村局(略)年确山县6.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上图入库和项目监理项目第五标段委托人:(略)监理人:(略)签订日期:(略)
委托人:(略)监理人:(略)签订日期:(略)
监理人:(略)签订日期:(略)
签订日期:(略)
建设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略)监 理 人 :(略)合同名称:(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山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河南省北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委 托 人 :(略)监 理 人 :(略)合同名称:(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山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河南省北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 理 人 :(略)合同名称:(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山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河南省北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合同名称:(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山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河南省北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山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河南省北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1、工程名称:(略)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2、建设地点:(略)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略)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5、工 期 :(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1、监理项目名称:(略)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略)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4、监理阶段:(略)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1、监理服务内容:(略)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2、监理服务期限:(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具体监理费的支付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略)%。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1、因乙方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2、乙方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略)元/人/天扣减监理费用。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措施弥补,并视情况扣减监理费用。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 贰份,监理人执 贰份。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委托人:(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或授权代表人:(略)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单位地址:(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签订时间:(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一、 “ 委托人 ”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二、 “ 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 “ 承包人 ”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四 、“ 监理机构 ”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五、“ 监理项 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六 、“ 服务 ”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七、“ 正常服务 ”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八、“ 附加服务 ”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九、“ 服务酬金 ”是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 正常服务 ”、“ 附加 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十、“ 天 ”指日历天。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十一、“现场 ”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 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 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四、签发合同项 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 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 ”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一、 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 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 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 (略)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