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略)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原则上承租者自己经营使用该配套用房,如需部分分租经营该配套用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者按照确定的经营内容进行内部装修和水电安装,不得改变或破坏该配套用房外观。不利用该房屋从事涉及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经营或违法活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管理不当、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更换。 4.依照标的现状出租。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图及施工图说明,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由承租方依法负责办理;如未经出租方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使用振华广场停车场配套用房前应与出租方根据现状办理资产移交,涉及振华广场停车场配套用房二次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全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6.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管理、运营、维护振华广场一层通往负一层配套用房的手扶电梯,由手扶电梯产生的管理、维护、保养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合同期终止时承租方应按时将该房屋恢复原貌返还给出租方;逾期未返还房屋时,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和实际占用天数收取房屋占用费用。 8.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对承租期内进行的装修和安装,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情况下,自愿拆除和移走,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损坏房屋的,承租方不得拆除。该部分装修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9.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 (略).续租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