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需求
★(一)洗涤品类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年预估数量 | 单位 |
| 1 | 床单 | (略) | 件 |
| 2 | 被套 | (略) | 件 |
| 3 | 枕套 | (略) | 件 |
| 4 | 白大衣 | (略) | 件 |
| 5 | 裤子 | (略) | 件 |
| 6 | 病衣 | (略) | 件 |
| 7 | 中单 | (略) | 件 |
| 8 | 绿罩 | (略) | 件 |
| 9 | 窗帘 | (略) | 件 |
| (略) | 门帘 | (略) | 件 |
| (略) | 手术衣 | (略) | 件 |
| (略) | 棉大衣 | (略) | 件 |
| (略) | 椅套 | (略) | 件 |
| (略) | 毛衣 | (略) | 件 |
| (略) | 毛巾被 | (略) | 件 |
| (略) | 西服工作 | (略) | 件 |
| (略) | 拆被 | (略) | 件 |
| (略) | 手术室与供应室敷料每月整包费用 | (略) | 月 |
注:(略)
★(二)洗涤要求
1、符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即WS/T (略)-(略)《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2、供应商应具备独立合法的医用织物洗涤经营场所,且必须同时具备洁污物理性隔离及相应配套设备(如卫生隔离设备、医护人员织物专用设备等)。
3、按照符合最新规定WS/T(略)-(略)要求洗涤设备,使用隔离式洗脱一体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工作区域的建筑布局流程应符合WS/T(略)-(略)《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严格划分清洁区(包括烘干、熨烫、修补、折叠、储存、运送以及洁车存放处)和污染区(包括收物交接、分拣、洗涤和污车存放处),设置收物交接和运送清洁医用纺织物两个通道,通道间不应有交叉。设置全封闭式,实际隔断,流程合理,从污到洁,不交叉不逆行。
5、脏污织物洗涤
(1)应遵循先洗涤后消毒原则,防止交叉感染,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氧含量(略)mg/L,煮沸消毒为(略)-(略)分钟。
(2)根据织物使用对象和污渍性质、程度不同,应先进行分类、分拣、分机或分批洗涤、消毒;
(3)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织物需专机洗涤、消毒,不应与其他医用纺织物混洗,并分开存放;
(4);手术室的织物(如隔离衣、手术衣、洗手衣等)需单独洗涤、消毒,分开存放;
(5)传染织物与非传染织物分开洗涤,分开存放;
(6)职工与病人织物分开洗涤、分开存放;
6、感染性织物洗涤
(1)感染性织物在接收与运输过程中要单独包装,不应与其他脏污织物混合装运;
(2)与传染疾病相关的织物必须有独立清洗车间,独立设备,符合感控要求的消毒方式完成。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用含有效氯消毒剂(略)mg/L浸泡(略)分钟后消毒清洗;
(3)对不耐热的感染性织物宜在预洗环节同时进行消毒处理;
(4)被感染病毒、气性坏疽、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或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以及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使用后的感染性医用纺织物,若需重复使用应先消毒后洗涤。
7、缝补、破损的处理
(1)对织物中出现小洞、脱线、掉纽扣等负责缝补。
(2)手术敷料如有破损按规定要求不得缝补后使用。
(3)破损面积在(略)公分以上,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经需求单位同意对破损医用纺织物进行报废后,需交回需求单位统一执行报废流程。
★(三)熨烫要求
1、白大衣需单独整体熨烫,带衣架吊挂返回医院;返还方式:(略)
2、运输物品织物需要使用独立隔离式笼车装载并且套隔离罩。
★(四)质量要求
1、洗涤后的织物用品应外观整洁、干燥、平整、无污渍、无血渍、无异味、无异物、无破损,不应出现潮湿和外平里皱的现象;对有熨烫要求的物品必须熨烫到位;对破损物品(缺钮扣、少带子、脱线等)必须缝补完好后方能发出。
2、为防止院内感染,供应商要保证对所有洗涤物品进行分类洗涤消毒存放、运输,并符合微生物检测要求,并按照需求单位要求定期提供检测报告。
★(五)场地及设备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独立厂房,且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同时,应具备符合洗涤标准的专业洗涤设备及运输车辆。
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采购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视频”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采购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视频”;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介质形式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