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详见规划设计条件。 2.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当天,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如受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将解除《合同》,宗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如达到转让条件发生转让情况的,次受让人同时承接《项目监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3.外地企业竞得的,须竞得地块后(略)日内在富山工业园范围内注册成立全资单项开发企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注册成立全资单项开发企业,将土地权属登记至该全资单项开发企业,由该全资单项开发企业与竞得企业连带承担《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不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竞得人所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富山工业园区产业政策、能耗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必须满足防治要求。 5.竞得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三年内。竞得人不得以“未净地出让”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开竣工延期手续。 7.上述地块土地价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略)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8.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9.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略)〕(略)号)有关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案落实相关建设要求。 (略).上述地块以现状供地,土地交付时满足“净地”条件。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