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撤销事实与依据
1. 撤销事由
经核查,我县安加顺运输车队,货运经营者处于失联、失管状态,并长期未持有道路运输“两类人员”证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拟撤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略)
二、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们单位享有以下权利:(略)
1. 陈述申辩权
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2. 听证申请权
如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3. 复议诉讼权
若我局最终作出撤销决定,你单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1. 公告送达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在明溪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本告知书,公告期(略)日。
2. 送达生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略)日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 逾期处置
若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公告。
联系部门:(略)
地址:(略)
电话:(略)
公告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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