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白玉山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桂味荔枝”、“小台侬芒果”和“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7月(略)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道康美路9号丽红广场地下室,依法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白玉山第三分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8月(略)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3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略)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 ?
同时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分别对抽检批次“桂味荔枝”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易侬果品有限公司、“小台侬芒果”供货商武汉新鑫潮商贸有限公司、“铁棍山药”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丽丽蔬菜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或上市前未经合理的休药期。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山中心社区分店经营的“小白嘴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7月(略)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一街(略)号,依法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山中心社区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8月(略)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略))ZXL4-(略)),报告显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山中心社区分店经营的“小白嘴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略)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
同时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小白嘴山药”供应商武汉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或上市前未经合理的休药期。该店在(略)年8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三、武汉市青山区鲜惠家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淮山药”“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7月(略)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黎明小区6-8号对武汉市青山区鲜惠家超市依法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8月(略)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三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略))ZXL2—(略)、((略))ZXL2—(略)、((略))ZXL2—(略)),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鲜惠家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淮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小台芒果”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鲜惠家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略)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分别对抽检批次农产品供货商黄陂区胡家伟果品商行、孝南区福顺农副产品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或上市前未经合理的休药期。当事人在(略)年8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四、武汉钱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蔻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7月(略)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略)号青山公园绿荫广场二区东区商网附(略)号,依法对武汉钱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略)年8月(略)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略)〕(略)号)。
同时我局将继续对抽检批次“白蔻”供货商武汉市青山区晓封干鲜调料经营部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略)年8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