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处置资产(即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工业厂房(略)幢、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8项、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按现状整体转让,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实施。 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可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结构、材质、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受让方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风险及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3、受让标的物移交后(以移交通知书为准),标的物的安全责任、管理责任及风险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的切割、搬离、运输、清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吊装、人工、装卸、材料处置费等一切与拆除及处置相关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在拆除、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环保、自身损害、致第三方损害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造成转让方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直接损失、被第三方索赔、受到的罚款等),受让方应当予以赔偿。 4、因本次转让资产中含有化工生产、仓储等设施、设备,本次资产交割完成后,受让人若需拆除、处置上述相关资产,需报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建等),受让方应自行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卸、搬运上述相关资产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吊装、切割、运输等)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5、此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资产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资产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缴纳。 6、本次转让标的位于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受让方需符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