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受让方在提车后,需在转让方陪同下在车辆所在地完成过户或提档。产生车辆运输费用、道路通行费用等情形的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特别注意:(略) 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配合受让方进行车辆权属变更手续。 1、本次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请意向受让方与车辆管理部门核实转移登记相关政策,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因涉及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而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等情形的,经转让方确认后,转让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中心无息退还交易价款、服务费及保证金。 4、特别提示:(略) 5、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务必须向中心提交《受让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保证金。 7、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验预约报名。具体勘验时间以预约时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勘验联系人:(略) 8、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