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县(略)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府通〔(略)〕(略)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高县(略)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略)年(略)月6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党务政务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高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略)
二、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来复镇人民政府(来复镇同心街(略)号)和月江镇人民政府(月江镇福顶街(略)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略)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附件:(略)
高县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4日
附件
高县(略)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来复镇崇新村十组集体土地1.(略)公顷。其中,农用地1.(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月江镇福顶社区六组集体土地2.(略)公顷。其中,农用地2.(略)公顷(含耕地1.(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月江镇福顶社区十组集体土地7.(略)公顷。其中,农用地7.(略)公顷(含耕地3.(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二组集体土地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三组集体土地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五组集体土地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高县(略)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略)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略)〕3号)、《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规〔(略)〕1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规〔(略)〕3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年)的通知》(宜府发〔(略)〕7号)、《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规〔(略)〕3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略)人,其中,来复镇崇新村十组安置对象人数为(略)人,月江镇福顶社区六组安置对象人数为(略)人,月江镇福顶社区十组安置对象人数为(略)人,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二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三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人,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五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略)户,其中,月江镇福顶社区十组(略)户,月江镇福顶社区十三组2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规〔(略)〕3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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