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2财务要求:(略)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4信誉要求:(略)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