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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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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高县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特制定《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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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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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烟草零售客户经营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第四条??高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小区、乡镇、街道、社区等要素进行网格单元划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零售点,合理设定网格单元指导数,向社会公示网格单元信息(详见附件2),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的具体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高县零售点布局根据市场特点划分为城网市场和农网市场,实行数量规划、间距控制。
城网市场为庆符镇主城区,分两部分:(略)
农网市场为庆符镇主城区外的所有市场:(略)
(一)数量规划
零售点新增数量由固定新增数量(详见附件2)和动态新增数量(详见附件3)两部分组成。零售点新增按照固定新增数量和动态新增数量管理。
(二)间距控制
城网市场零售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略)米;农网市场零售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略)米。
第七条??商业住宅小区划定为最小单元格的,零售点新增间距测量以该单元格内已有零售点为参照,不以单元格外零售点参照。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户一证”原则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数量规划和间距控制限制:
(一)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单向)、高铁(动车)站内、县城客运中心候客大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场所面积达到(略)㎡以上的商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略)㎡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零售点,在许可证存续期内,个体工商户持证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6个月内,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提出新办申请的;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类型(含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不存在经营异常、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问题,按规定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已申请改变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在歇业后1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申请回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
(六)已投入使用的景区,每个游客中心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地方文旅品牌”“非遗技艺”文旅特色产业集群相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申请人经营地址所在行政村(社区)无卷烟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城网市场营业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平层)的超市或农网市场营业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平层)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标准按间距控制的(略)%执行,数量按照固定新增数量和动态新增数量管理。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受灾后3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所在乡镇另行选址的,间距标准按间距控制的(略)%执行,不受本规定数量限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仅限享受1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标准按间距控制的(略)%执行,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限配偶、父母、子女其中1人)、参战参试的退伍军人、立功授奖退役军人(三等功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标准按间距控制的(略)%执行。
适用以上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须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经营主体限定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且仅限享受1次优惠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另行选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数量限制,且仅限享受1次优惠政策:
(一)经营场所位于城网市场中、小学校园出入口(略)米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农网市场中、小学校园出入口(略)米以内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出入口(略)米以内的。
第十三条??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受本规定数量规划和间距控制限制: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经营场所位于高县庆符镇主城区;
(三)经营面积达到(略)平方米以上,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四)已取得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本规定卷烟零售点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或其他类的,每轮新增数量不超过该区域新增数量的5%。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在封闭管理居民住宅小区内的。
4.实地核查时房屋未交付使用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6.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如经营化工、农药、油漆、废旧品回收、烟花爆竹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城网市场中、小学校园内或者距学校出入口(略)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农网市场中、小学校园内或者距学校出入口(略)米以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校园内或者距幼儿园出入口(略)米以内的。
3.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高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退出情况,定期发布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新增数量规划,实行“退一进一”机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动态新增规划数量来源于每半年烟草制品零售点退出数量(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最小单元格结合户数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A、B两类,具体分类情况见附件2。城网市场中除庆符镇主城区第一部分的其它最小单元格,名额核定数量未办满前,以核定数量为准,办满后纳入庆符镇主城区,按照庆符镇主城区间距与数量规划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第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十条及第十二条退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纳入“退一进一”动态新增数量规划。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三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参照。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以下情形除外:
(一)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二)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等;
(三)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人员可不受限进出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的距离(具体测量标准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面积和实际勘察面积(指消费者可随意进出的区域,不含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占用和任何违法建筑物面积)较小的为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以实际勘察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以上”“不少于”“以内”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二十七条??经营地址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为准,根据核查情况可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进行细化。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原则上应进行实地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进行实地核查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1.申请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至六项情形之一,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
2.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区域或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数量上限的。
3.新办申请不予许可的原因未消除,申请人再次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高烟法〔(略)〕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正式施行前提交的申请,按原《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高烟法〔(略)〕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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