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交易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公告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签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当在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缴款账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除保证金转交易服务费外)。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全部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受让双方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为移交起始日、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略)日内,为移交过渡期,移交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完成经营权交割、档案转移以及押金交接,转让方应在过渡期内为受让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保证受让方能够正常承接运营工作。 5、移交起始日后,标的资产经营权转移至受让方,产权不发生变更,后续由转让方继续办理完善相关资产产权手续,标的资产产权登记。 6、移交起始日后,标的资产经营权转移至受让方,对应的权责一并移交,与经营事项有关的成本和风险由受让方承担。移交起始日后,标的资产收益权转移至受让方,交易双方以移交起始日为分界点双方结算存量租赁协议租金。 7、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已对外租赁租赁合同持续有效。转让完成后,租户与转让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受让方承接,租赁合同持续有效,租户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受让方承接原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随意变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关键条款,确保租户能够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居住。租赁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与租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8、本次经营权转让完成后,租金价格保持不变,受让方承接运营后租金确定仍执行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服务标准保持不变,受让方承接标的房产的运营职能后,其所提供的标的房产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原运营标准,不得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受让方承接标的房产运营职能后,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原租户押金及剩余押金明细,并向受让方交割原租户押金及剩余押金,保障原租户后续退房权益。 9、本次转让标的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欠款、银行贷款等存量债务,由转让方自行承担,不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略)、本次标的转让后,受让方负责标的房产的运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日常巡查、房屋及设施维修维护、公区维护、物业管理、退租服务、小区及出租人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安全管理等,负责后续标的房产运营服务平台的维护与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维护、设备更新责任及费用。 (略)、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经营权后,为提升标的资产运营管理效率及服务水平,须对现有标的住房出资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内容包括未上线房屋内部装修、智能门锁更换、公区提升改造等。 (略)、标的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受让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经营权再次对外进行转让或处置,也不得通过出租或合营等方式利用标的经营权进行交易。 (略)、其他未尽事项以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为准,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