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价方式、报价要求及依据
本工程设置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略).(略)(大写:(略)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处理。
1、竞采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2、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供应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略));定额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略))、《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略))、《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略))、《(略)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略))文件等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4、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5、报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报价处理。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供应商不得修改。
四、结算原则:
1、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若结算审减率在(略)%(含(略)%)以上的项目,则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费用按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综合单价由发包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编制依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