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买说明及要求: 1、本次拍卖的数据由委托人提供,数据参考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五地质队出具的《清溪镇和平大道工程土、石方量计算技术报告书》《清溪镇和平大道工程开挖区域方量计算技术报告书》及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矿产产品拍卖底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拍卖标的数量、类别、形态、品质等均以交接时现状为准,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不做任何瑕疵担保,若实际开挖的数量、类别、形态、品质等与拍卖公告存有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2、该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禁止在施工场地和临时堆放场地破碎、加工石料,对破碎、加工石料的行为,委托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移交后所产生的挖掘费、装卸费、运输费、储存费、损耗、自行协调运输道路关系及道路维护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一方承担,并且自行承担因标的运输途中与相关单位产生的一切补偿费用。竞买人自行勘察运输现场,运输环节、进出通道、堆场、道路通行等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负责。竞得后自行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输,在进场运输前买受人须为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并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运输,严禁超载超限,抛洒滴漏的现象,运输过程中不得损坏道路,否则按价补偿或维修。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出让方有权结合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整个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负,拍卖人和出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开挖、装卸、清运过程中应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督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作业中所发生的意外伤亡等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和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5、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施工合同》和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如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6、委托人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及成交价百分之二的履约保证金并与买受人签订《施工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成交标的,买受人须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移出现有场地,逾期未移出的,委托人将依法收回剩余标的物,并有权全额扣除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赔偿。 7、工程施工工期为(略)天。买受人需在开工之日起(略)天内完成该标的施工范围内泥岩(页岩)清运工作。具体交付时间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单位要求为准。本次拍卖的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和平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零星矿产资源,成交后,其具体的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请自行与委托单位进行协商。 8、装车工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进行装运时,需要和委托单位做好对接。在装运过程中不得将本次交易指定范围以外的泥岩(页岩)资源进行运输,装运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委托人不提供发票,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可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给竞得人。 (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束且委托人验收合格后退还。 二、买受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性规定并自行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运输、城市管理、加工、销售、处置等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装车、运输、处置和利用。 2、按照含山县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及外运过程中相关工作。 3、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车厢全覆盖、噪声污染防治和扬尘防治(含洒水车冲洗路面等)、环境保护等工作,禁止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违规停放。 4、自行承担泥岩(页岩)装车、运输、处置、利用等风险的后果。 5、买受人应无条件接受委托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买受人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开工,买受人的石方装车、运输及处置等工作必须服从出让方的组织安排,确保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并自行解决与一切相关方的关系协调问题。若买受人的泥岩(页岩)装车、运输及处置影响各工程进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且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竞买价款。若因此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竞得人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