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要求 每批鲜肉、骨:(略) 肉类必须为当日现宰杀的鲜肉,并在交货时提交提供当日所供应畜禽肉类和肉制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动物产品防疫合格证》的原件备查。 (二)供货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正规的供货公司,必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2.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也不可委托于其他商家,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4.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5.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6.供应商在实施供货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供货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供货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7.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流通市场,严禁收贩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8.采购人因扶贫或其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在其他处采购上述食材,供应商不得干预。 9.有质量问题的须无条件调换货物。 (略).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注册的品牌,不可以供贴牌产品。 (略).入围供应商须考虑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若食材价格涨幅超过(略)%可向采购人申请调整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由采购人决定。 (三)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供应商负责在(略)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