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略)
1.市(区)级养老服务综合体(建筑面积(略)平米以上)建设和运营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市、区级养老服务综合体,给予项目建设、装修和配备设施设备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略)%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最多不超过(略)万元。对正常运营的市、区级养老服务综合体,在项目建成运营满一年后给予每年(略)万元的运行补助。
2.市本级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对验收合格的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给予项目建设、装修和配备设施设备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略)%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最多不超过(略)万元。对正常运营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项目建成运营满一年后给予每年(略)万元的运行补助。
3.市本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验收合格的5A、4A、3A级照料中心,分别给予(略)万元、(略)万元、(略)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已享受过原标准建设补助的照料中心,不再按照本办法的新标准补助,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略)年以上更新改造的可继续享受补助政策)。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5A、4A、3A级照料中心,在等级认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每年(略)万、(略)万、(略)万的运营补助,到期后重新参评认定。
4.市本级养老驿站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验收合格的养老驿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由第三方运营满一年的养老驿站,给予每年3万元的运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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