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旨在引入第三方配合开展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日常监督、异地交叉检查、失能照护险和DRG付费监管规范、大数据筛查等基金监管工作任务,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相关报告的撰写工作,全方位、体系化推进基金监管工作。
本项目按服务工作的内容分为两个分包,两个分包单独评审,可兼投不可兼中,具体要求详见文件第四章,划分如下:
分包 | 监管服务工作的内容 | 预算 (万元/年) | 总预算 (万元) |
1 | 1、配合市级开展三级医疗机构专项检查(3-5家)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对3-5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聚焦骨科、血液透析、心内科等9大重点领域; (2)聚焦超量开药、超限制性用药、收售回流药等不合理用药行为; (3)对照负面清单进行检查督查; (4)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的抽复查工作; (5)其他违规检查。 2、配合市局开展抽复查、经办机构检查、国家飞检、省交叉检查按照省、市制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提供专业技术力量,配合采购人开展抽复查、经办机构监督检查、国家局组织的飞行检查、省局组织的省交叉检查。 3、配合国家飞检、省交叉飞检反馈问题整改配合采购人完成国家医保局飞检反馈移交问题,形成整改方案,落实后续案件跟踪处理,完成整改报告。 4.配合开展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分办、审核配合做好国家、省下发市本级受理的举报线索的分办、审核,定期汇总梳理办理情况。 5.配合完善负面清单、长护险监管规则配合梳理医疗机构在基金使用方面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风险点,完善负面清单规则;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监管工作。 | (略) | (略) |
2 | 1、配合开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覆盖”现场检查(约(略)家)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通过数据核查、实地检查等检查方式,对医药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及人员资质检查; (2)对照负面清单进行检查督查; (3)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的抽复查工作; (4)其他违规检查。 2、配合城区分局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工作(2批次)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根据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3、配合城区分局做好国家飞检、省级抽查等各类迎检工作(2批次)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迎接国家局和省局飞检,落实后续案件跟踪处理,完成整改报告。 4、配合城区分局做好各类线索移交、信访、投诉举报等现场检查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介入调查,搜集证据,确认事实,形成调查报告 [if !supportLists]5、[endif]配合城区分局做好集采及平台采购数据收集统计工作 6、配合城区分局做好医疗机构医保高铁开通维护及数据上传整治工作 7、配合做好基金监管数据统计、日常管理等基础工作 聘请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完成基金监管相关的日常工作,如病案审核、数据整理、统计等工作。 | (略) | (略) |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章)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章)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章。代理机构将在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现场勘察及答疑:(略)
3、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CTRL+鼠标左键)。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略)
(http:(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征集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