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略)年公路、桥涵、安保建设及连接线提升工程-滨阜淮线、海芦线、中山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已由阜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阜政服投资【(略)】(略)号关于(略)年公路、桥涵、安保建设及连接线提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阜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略)%,招标人为阜宁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3.2.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投标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无在岗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略)年8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时须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系统供评标委员会审查】。事业单位不需提供本条所需资料,但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经理事业性质证明。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3.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日,投标人在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次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为准)。
4.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合理选择下载招标文件时间,逾期未下载造成无法提出答疑、无法投标等情形的,责任自负)。
nn(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略)
n(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略)
n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略)
n3.评标程序
n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n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n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n(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n(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n(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n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n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n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n3.2.6若2个或以上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相同且影响到其是否通过该标段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排名在前(投标人是否在红名单中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是否被列入“红名单”情况相同的,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较高者排名在前(信用等级以投标文件上传截止之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者在前;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表决。
n3.2.7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一旦确定,评标结束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改变或递补。
n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n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n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n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n(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n(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n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n(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n(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n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n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n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n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n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n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n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n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n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n(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n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n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n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n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n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n(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n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n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n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n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n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n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n(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n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n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nc.提供虚假的业绩;
n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n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n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n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n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n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n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n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n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n3.9 评标结果
n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n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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