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高乐山镇大坝社区集体土地1.(略)公顷,并于(略)年5月(略)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咸征土预告字〔(略)〕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到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组织与个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最迟应于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或无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另行通知。
四、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期限:(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图.pdf
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pdf
咸丰县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年第(略)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略)
其中集体土地1.(略)公顷,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略)公顷(其中耕地1.(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本次土地征收后用作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略)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略)
(三)社保安置:(略)
三、其他事项
征收经批准后,由咸丰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项目依法批准征地后,若有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并符合新办法适用时间范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办理。
咸丰县人民政府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