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闽政文〔(略)〕(略)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对调整后纳入由其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梳理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一)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四)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五)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六)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九)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3项,子项计4项);
(十)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十一)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2项,子项计2项;
(十二)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二、行政强制(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三、行政监督检查(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四、行政给付(大项1项,子项计1项);
五、行政确认(大项2项,子项计2项);
六、行政裁决(大项2项,子项2项);
七、行政奖励(大项2项,子项计2项),
八、其他行政权力(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九、公共服务(大项3项,子项计3项);
十、其他权责事项(大项(略)项,子项计(略)项)。
附件:
![]()
![]()
![]()
![]()
![]()
![]()
![]()
![]()
![]()
![]()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