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略)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略) 5.信用信息查询 5.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等)。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的全部规定。 二、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必须为餐饮企业,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并书面承诺中标后在第一次供餐前为本项目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 2.投标人须提供自(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略)年(略)月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3.根据国卫办食品函﹝(略)﹞(略)号文相关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2年内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 备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