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 (略) 年 (略) 月至 (略) 年 (略) 月法库县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提供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的配送服务,法院食堂日常就餐人数约 (略) 人。具体配送品类包括米面油、豆类、禽蛋、水果、蔬菜、海鲜、肉类、奶制品、干货调料等。
二、品种要求
米、面、油、生鲜水产类、肉禽类、瓜果蔬菜类、干货杂粮类、调味品、乳制品及其他与采购人约定的副食品类食材。
三、基本要求
1. 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专业配送能力,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无重大违法记录的经营背景。
2. 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产及经营标准,保证优质新鲜,满足卫生健康、检验检疫相关部门的合格指标要求,具备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应的蔬菜类产品,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略))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采购人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略))要求。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提前处理完毕或自带合规工具现场规范处理。配送的蔬菜、肉类等食材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实现全程追踪溯源。
3.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4. 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食材配送质量、服务响应效率、价格合规性等,成交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据。对确有不合格项的,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累计 3 个月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就争议事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 食材具体需求量以采购人食堂实际采购订单为准,采购金额按实际结算价执行。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的具体供货金额,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6.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质量检测、环保及出厂相关标准,确保货真价实,并能提供每批次食材的合格检验证明文件。
7. 成交供应商未履行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食材的,采购人将予以记录,除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外,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8. 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下列食品,立即取消供货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略)
9. 服务期内按实际供货金额结算,供货金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若确需超出预算,须经采购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按双方补充约定执行。
(略). 若因食用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引发腹泻、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经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确认该后果系供应商责任的,按供应商违约处理。供应商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检测等全部费用,赔偿采购人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分类质量要求
(一)米
所供大米等级为一级及以上,米粒整齐均匀、色泽洁白,无生霉、无杂质、碎米率符合国家标准;色泽、气味、口味正常,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略))等相关标准,如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格质检报告,应无条件响应。
(二)面
所供面粉等级为一等及以上,含水量控制在 (略)%~(略)% 之间,颜色正常,新鲜无腐败味、霉味等异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略))等相关标准,如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格质检报告,应无条件响应。
(三)油
所供大豆油(桶装)等级为一级,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略));调和油(桶装)、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等产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得含有转基因成分,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SC 编码)。包装需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符合国家法定标签标准及质量安全要求,如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格质检报告,应无条件响应。
(四)生鲜水产类
生鲜水产类食材来源需具备可追溯性,安全可靠。活体鱼类眼球明亮、无腹水、无畸形;去内脏鱼类气味正常、无污物残留、肉质弹性好、无离刺现象。
1. 鱼类:(略)
2. 鲜虾:(略)
(五)瓜果蔬菜类
1. 通用要求:(略)
2. 叶菜类:(略)
3. 茄果类:(略)
4. 瓜果类:(略)
5. 根菜类:(略)
6. 薯芋类:(略)
7. 葱蒜类:(略)
8. 豆类:(略)
9. 水生菜类:(略)
(略). 食用菌类:(略)
(略). 芽苗类:(略)
(略). 水果类:(略)
(六)肉禽类
1. 鲜肉、鲜骨:(略)
2. 冷冻肉:(略)
3. 冷冻水产类:(略)
(七)干货杂粮类
1. 干货制品:(略)
2. 散装豆类:(略)
3. 杂粮:(略)
(八)其他副食品类
1. 蛋类:(略)
2. 豆腐:(略)
3. 腐竹:(略)
4. 豆芽:(略)
5. 干豆腐:(略)
6. 素鸡:(略)
(九)奶类
1. 纯牛奶:(略)
2. 酸奶:(略)
注:(略)
五、食材配送要求
1. 配送计划:(略)
2. 配送时间:(略)
3. 运输要求:(略)
4. 配送人员:(略)
5. 配送安全:(略)
六、验收流程
(一)验收
1. 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核查食材质量,确保食材清洁、无损伤、无腐烂,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及虫害。验收程序为索票 — 验证 — 抽查 — 计数 — 入库,成交供应商可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仅能提供一份原件的,经采购人查验后留存复印件。
2. 发现食材损坏等问题的,应在配送清单上注明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由采购人验收人员与供应商送货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相关单据双方各执一份。
3. 抽查问题处理:(略)
(二)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短两、配送错误等问题的,成交供应商须完成补换货,承担往返运输及相关费用,实行包换包退。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的,共同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同时对争议食材留样备检,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食品,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或协议销毁,不予退还供应商。
(三)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须在食材收货清单上签名确认。清单格式由供应商提供,需包含食材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按中标折扣率计算)、备注等内容。
七、商务部分
1、履约期限:(略)
2、履约地点:(略)
3、付款方式及条件:(略)
4、验收
验收标准:(略)
验收程序:(略)
验收报告:(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可加密备份响应文件(U盘)递交同时执行,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备份文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为(略)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也可远程解密,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详见辽财采函{(略)}(略)号文件相关通知。2、请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变更公告,如因未关注变更公告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