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财务要求:(略)
3.3提供近半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略)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需出具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