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供地。 2.外地企业或组织竞得的,必须在本市注册成立其持有(略)%股权(全资)的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 3.上述地块的挂牌出让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 4.上述地块位于香洲区洪保十片区会展四路地上空间,不含地表及地下部分,属地上使用权出让。 5.上述地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 6.上述地块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略) 7.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三年内。 8.上述地块项目为跨街商业廊道。连廊进深不宜大于(略)米,廊下净空不宜低于6米。竞得人需做好跨桥结构的安全性论证,连廊的地面构筑物(疏散楼梯、柱体等)不得设置于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和市政道路管廊带范围内,且不得占用人行道空间,应做好与周边相邻地块的衔接处理。 9.上述地块周边十字门商都二期、三期商业产权人已同意配合竞得人开展修建跨街商业廊道工作。竞得人须自行处理开发建设可能涉及的相邻关系。 (略).上述地块范围内商业功能建筑物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割转让。 (略).上述地块范围周边涉及香洲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小马骝洲海关遗址。竞得人在上述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略).上述地块下方地面市政道路为会展四路,会展四路地下存在燃气管道、排水管网、DN(略)给水管,竞得人对地块开发建设应保护及避让上述设施,保护方案按要求提交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如确需对设施进行迁改的,须与设施管理部门办理迁改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略).竞得人接受上述地块全部现状条件,不得以“未净地出让”、无法处理相邻关系或现状土地条件影响地块开发建设工作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开竣工延期手续或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略).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样本及登记要求详见挂牌文件),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略).竞得人领取上述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按照办理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行业主管部门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