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其他项目清单实际发生额(如有)+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1)结算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有)签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清单综合单价,在整个施工过程以及结算中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和政策变动因素的影响而调整,不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而调整,包干使用。
(3)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严格按重庆市彭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及合同范围外的零星工程等均属于工程变更范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竣工图和工程变更进行调整。工程变更结算计价原则如下:
A.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执行相同项目的单价;
B.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是否属类似项目由采购人核定);
C.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以采购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采购范围的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编制为依据进行编制,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批确认后按成交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执行。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单价按最高限价评审当期采用的价格编制;最高限价采用时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则参照且不高于当月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价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也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质核价,由承包人报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确认,且按成交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同比例下浮后最为结算单价。
(4)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略)
(5)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中介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6)发包人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