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壹仟元(¥(略).(略)元)押金后,出租方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4、 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 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5、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 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6、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 的,由承租方承担。 7、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土 地出租备案手续。 8、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 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 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 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土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土 地,解除合同。 (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 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经营土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 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导致水位下降无法取水灌溉、风灾、洪涝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 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略)、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自行拆除,恢 复原样。 (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 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略)、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土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略)、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