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博白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略)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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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略)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白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
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为规范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我县实行配售与配租并行机制。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参照《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在参照上述政策框架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略)〕(略)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略)〕(略)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规〔(略)〕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原则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制度,按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可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审核。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已成年未婚子女可单独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资格准入
(一)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含配偶)在博白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略)平方米(以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及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主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个月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博白县范围内(含乡镇)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博白县范围内(含乡镇)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3)在博白县范围内(含乡镇)自主创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主申请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准入条件第2点限制:
1.玉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
2.主申请人唯一自有住房是城市C、D级危旧房屋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危旧房屋因安全等原因已拆除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主申请人为博白县被征拆户,没有享受回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征拆协议或征拆部门证明。
4.主申请人年满(略)周岁的。
5.主申请人属于家政、环卫、公交、快递、保安等从事城市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以及营运车辆司机、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且工作地在博白县范围内(含乡镇)的,提供运营管理公司相关证明。主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且工作地在博白县城区的,提供社区(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6.主申请人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
7.主申请人在博白县范围内工作,缴纳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的。
8.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政策适用情形。
(三)申请流程
由县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略)
2.初审:(略)
3.终审:(略)
可通过原件核对、信息共享、部门协查、信函调查、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经初审、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告知主申请人退回理由。主申请人如有异议,可根据退回理由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4.入住:(略)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
1.《博白县保障性住房承租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如主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4.符合不受上述准入条件第2点限制的,需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符合下列优先配租条件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玉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相关文件与证明。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3)有3个子女(含)以上的家庭,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4)居住C、D级危旧房的家庭,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相
关拆除证明。
(5)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和博白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收购要求
(一)由博白县融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白融合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自主决策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价格由博白融合公司以同地段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作为上限参考。该重置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
(三)按照“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收购商品房入库标准,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2.房源在收购前已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取得商品房实测面积报告、已取得或在交易前能够取得该房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没有与房源直接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3.收购的房源为单套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可视群众需求程度或所处地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略)平方米,超过(略)平方米的,可改造成小户型后配租。
4.房源权属清晰,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四)依据轮候库房源需求,博白融合公司科学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房地产企业可自愿参与。
(五)完成收购工作后,收购主体应及时组织配租工作,明确配租价格,开展配租资格审核,签订租赁合同。对已收购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保障需求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化后的配售工作参照《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配租管理
(一)日常管理
由博白融合公司或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租赁合同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高不超过3年(承租人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运营单位应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名单并上传至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三)配租价格
保障性住房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单位制定具体租金标准并报县住建、财政部门备案,住房租金年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5%。
(四)续租管理
承租人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按流程审批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得续租,承租人应依合同限时办理退出手续。
(五)租金收支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实施主体或运营单位负责向承租人收取。优先用于偿还收购存量商品房贷款,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后,盈余资金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收益,可由实施主体支配使用。
五、其他规定
(一)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对象,责令其限期腾退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博白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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