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本次转让项目可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或置换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次性货币支付优先。如报名、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中有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的,则采用置换方式的报名无效;如只有1家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报名,则按底价与其报价孰高的原则协议成交;如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中心在报名结束后组织网络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如意向受让方均采用置换方式报名,置换程序详见第8条。 报名时意向方需提交受让申请书并注明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3、根据本次转让程序,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报名资料(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4、采取一次性货币支付的应当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受让方在收到《车辆交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5、采取置换方式支付的最终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成交意见后(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置换车辆交付。中心收到交易双方《车辆交付完毕说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受让方在收到《车辆交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6、在交接前所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标的交接后(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每逾期一工作日,应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0.1%的违约金: ①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号牌不随车转让); ②车辆交接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车辆办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购置税、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④受让方须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过户证明。⑤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等情形的,经转让方确认后,转让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中心无息退还交易价款、服务费及保证金。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过户无法完成,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略)%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⑥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用于置换的车辆要求如下: (1)置换车型及数量要求:(略) (2)置换车辆技术最低要求: 大中型客车:(略) 小型越野客车:(略) (3)置换车辆总价: 置入车辆的总评估价应低于(略)万元(含新车价、购置税、保险等费用),若置入车辆的总评估价高于(略)万元,超出部分转让方不支付价款。 (4)置换车辆交付时间:(略) (5)置换车辆交付要求: 置换车辆应为(略)年6月后生产的全新商品车(非库存车、展车),手续齐全(有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受让方须负责上牌、交纳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全险,三者险保额≥(略)万元、,驾乘险每座保额≥5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协助办理;受让方须免费将车辆送至转让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途中的全部风险及责任。 (6)置换车辆售后服务要求: 呼和浩特市设有售后服务网点,承诺(略)小时道路救援及维修响应(维修等待时间≤(略)小时)。 置换车辆须享受原厂质保(≥3年/(略)万公里),并至少提供免费首保及2次定期保养(如呼和浩特市有4s店,须在4s店保养)。 (7)置换车辆价格控制 中大型客车原则单台限价(略)万元(含上牌、保险),小型越野客车原则单台限价(略)万元(含上牌、保险)但须优先保证中大型客车交付,必要时可减少越野车型数量或降低单台价格。受让方须提交车辆价格分配明细。 8、置换程序及价款支付等: (1)公告结束后,若有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均采用置换方式的,转让方赴现场勘验拟置入车辆是否满足自身使用需求。 若满足转让方需求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其为最终受让方,由转让方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按底价与其报价孰高的原则协议成交;若满足转让方需求的意向受让方为2家或2家以上时,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由转让方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2)不满足转让方需求的,转让方出具不予认可的文件同时向交易中心出具不予接受置入车辆的告知函(必须明确指出不符合置换要求的具体方面)。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意见,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后,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3)产生最终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及最终受让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对置入车辆评估结果确定后据此评估结果结算。 (4)车辆置换对价补偿方式:(略)3个工作日将差价(成交价减去置换车辆评估价)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9、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