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方须亲自勘验标的物,标的物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参选方须对标的物进行谨慎地选择,参选方一经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在网络报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参选机构为最终中选方,中选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内明确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回收价款的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中选机构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书》。 3、中选方在接到《车辆交接通知单》后,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进行车辆交接。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 4、中选方须在车辆交接完成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车辆报废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车辆补办证件、漏检补检、拖运、报废等事宜而产生的相关责任、费用由中选方承担。 5、中心在收到委托方的《车辆报废完毕说明》、《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以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6、如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委托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选方退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委托方需承担中选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方须提供正规发票)。 7、中选方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对车辆报废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参选机构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