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略)
1、果蔬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等);
2、干货及其他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副食品、乳制品、豆制品、香肠类、木耳、各种食品添加剂及果仁等);
3、新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禽蛋等)
4、水产类(鱼、虾、蟹、蚌类等)配送服务。
二、服务需求:
(一)基本要求:(略)
1、提供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2、具有食品检疫、检测手段,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农药残留须符合国家标准。
3、供应的蔬菜须符合卫生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4、能够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
5、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对食品种植、生产、加工、运输等情况进行追溯查询。
6、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
7、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油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必须保证食材新鲜。
由于供应产品质量而造成采购方人员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食材质量要求:
1、所送产品三证齐全:(略)
2、蔬菜、水果类:(略)
(1)叶菜类:(略)
(2)茄果类:(略)
(3)瓜果类:(略)
(4)根菜类:(略)
(5)薯芋类:(略)
(6)葱蒜类:(略)
(7)豆类:(略)
质。
(8)水生菜类:(略)
(9)食用菌类:(略)
((略))芽苗类:(略)
3、干调及其他品类:(略)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粮油、副食调料等由大型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
4、新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禽蛋):(略)
色泽鲜亮、纹理清晰、肉质细腻、无异味、去骨、无毛、按压无水迹;
蛋类为新鲜、大小均匀、无破损、色泽光滑。
5、水产类:(略)
四、供货(配送)要求
1、对菜品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的,供货商应承诺立即退换,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供货商要保证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准确将货品送达指定地点。如临时通知供货,供货商必须及时供货,随叫随到。
3、供货商保证恶劣天气环境下能够正常送货指定地点。
4、供货商必须统一配送,不得转包。
5、根据实际情况于每日下单,订单包括品种、数量、规格、计量单位(以斤、袋等为计量单位)等内容,供货商按采购人发送的订单信息,在指定时间将采购人所订购的商品配送至
指定地点卸货后,由采购人安排相关人员按照订单信息对供货方配送的商品数量、质量、品种、金额等进行检验及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2)现场或远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