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自
(略)-(略)-(略)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单个公共建筑类智能化工程且合同建安工程造价在
(略)万元及以上的业绩;业绩说明:(略)
料:(略)
位)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智能化工程分包证明(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未按格式要求提供的不
予认可)。注:(略)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此类业绩仅认定为智能化专业分包单位的业绩,
不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施工单位)的业绩。2、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
包项目中的施工单位)自行施工的智能化业绩,要求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略)
书)、②合同、③工程竣工验收文件、④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智能化工程未分包证明(格式详
见招标文件,未按该格式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可)。注:(略)
④③②①的顺序认定。(2)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上述业绩中的施
工单位至多为一家。(4)单个公共建筑类智能化工程且合同建安工程造价在(略)万元及以上的业绩
是指投标人承担的合同款中智能化施工部分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3、单独的专业智能化项目,要
求同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略)
(1)多个证明材料就工程规模存在不一致的按③②①的顺序认定。(2)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
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单独的智能化项目指建设单位独立发包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
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发包的智能化工程。4、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以联合体等形式共同承接的包含
智能化专业工程或包含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要求同时提供的证明材
料:(略)
联合体中各施工单位的分工和工作比例或规模)、⑤建设单位和联合体牵头人的证明(格式详见招标
文件,未按该格式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可)。注:(略)
②①的顺序认定。(2)单个公共建筑类智能化工程且合同建安工程造价在(略)万元及以上的业绩是
指投标人承担的合同款中智能化施工部分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5、(1)上述业绩说明1、2、3、
4以外的业绩类型不予认可。(2)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还需
提供业主的证明材料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
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3)公共建筑指居住建筑以外的
民用建筑,包含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办公建筑(包
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
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
车站、汽车站等,但不包括住宅、商住楼(含带底商的住宅)、厂房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