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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略)〕(略)号),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略)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均适用“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以国务院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时,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二、实施时间
(一)过渡期:(略)
(二)全面实施阶段:(略)
三、检查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电子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
(二)因网络、设备等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现场亮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仅出示行政执法证实体证,并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线上登记手续。
(三)过渡期间,各行政执法主体仍可出示行政执法证实体证,检查规范可按原方式执行。
四、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核验权限:(略)
(二)配合检查:(略)
(三)评价反馈:(略)
(四)监督投诉:(略)
执法监督投诉电话:
市直:(略)
蓬江区:(略)
江海区:(略)
新会区:(略)
台山市:(略)
开平市:(略)
鹤山市:(略)
恩平市:(略)
江门市司法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