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略)
2、采购单位:(略)
3、履约地点:(略)
4、履约期限:(略)
5、付款方式:(略)
首次拨付:(略)
二次拨付:(略)
★二、服务需求:
(一)技术评估服务内容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略)-(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把住审批技术关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对报告书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对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进行评审。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水、气、土壤、执法等内容的论证报告开展评审工作。
5、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程序、评估责任和评估报告审查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技术评估,召开评审会议,并向审批部门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审批要求的评估报告(意见),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略)
6、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和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会,要求技术评估负责人、环评编制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需参加。评估机构需书面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文件修改要求并明确修改时限。
7、评估机构要建立项目评估全过程资料档案。存档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评估过程的所有资料。
(二)评估工作条件要求
1、咨询评估机构必须熟悉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告书项目后评价、排污口设置的评估工作流程,具有丰富的评估经验和专家资源,准确掌握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要求。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独立公正、公平地完成环评文件的评审工作。
2、咨询评估机构需对提交的环评文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具备条件的项目由咨询评估机构筹备召开评审会。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布置会场等,准备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印发环评文件专家意见表和签到表等会议材料;评审会期间协助填写好环评文件专家意见表,形成专家意见。
3、咨询评估机构评审会后需跟踪环评文件的修改和校核工作,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将环评报告及专家意见提交至生态环境审批部门。
4、综合掌握国际、国内先进处理工艺和技术,在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先进工艺成果,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程度。
5、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应受政府资金拨付进度影响而耽误评估进程。
6.评估过程专家选定由分局负责抽取,评估单位按照分局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三)评估机构注意事项
1、协助经开区审批部门严格对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密切关注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单位的通报等事宜。
2、评估机构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格,评估效率低下,被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向我局报备,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3、被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环评报告质量问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被通报项目的评估费用。
(1)被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扣减被通报项目评估费用的(略)%;
(2)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扣减被通报项目评估费用的(略)%;
(3)被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扣减被通报项目评估费用的(略)%。
(四)禁止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制期”),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及任何具有实质控制关系的关联机构)不得在沈阳市经开区范围内,为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环评报告的编制或技术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其员工、顾问、挂靠人员或新设机构等规避本条款的约束。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