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男,(略)岁,身份证号码:(略)
经查明,(略)年6月至(略)年(略)月期间,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为(略).7㎡,总建筑面积(略).7㎡。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是(略)年(略)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略)年(略)月(略)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略)〕第(略)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略)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略).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略)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略)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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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正文e附件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