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办法((略)年修订)》《关于开展(略)级应善良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学生个人申请,各学院初评推荐,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学校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复核,评选出文学院(略)级汉语言文学专业覃淑冰等(略)名学生为我校(略)级应善良助学金推荐学生,文学院(略)级汉语言文学(师)专业沈慧昕、外国语学院(略)级翻译专业陈诗、体育与健康学院(略)级体育教育专业闫丁华为我校替换推荐学生。现拟将推荐对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略)月6日至(略)月(略)日(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请向学生资助中心或自治区侨办反映。以书面形式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邮寄或直接送学生资助中心或自治区侨办(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举报电话:(略)
(略)-(略)(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书面举报地址:(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南宁市滨湖路(略)号),邮编:(略)
附件1.南宁师范大学(略)级应善良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略)人).xls
附件2.南宁师范大学(略)年应善良助学金替换人选名单(3人).xlsx
南宁师范大学学生资助中心
(略)年(略)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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