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德府规〔(略)〕5号)精神,规范数字经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加速培养适应德阳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训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价、撤销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企业、高校、机构通过单独或联合的方式,面向德阳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将教学与产业实践紧密结合,建设面向学校、企业和社会提供人员实训、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等多种服务的生产性产教一体、实训实践的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第三条市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实训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实训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数据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共同开展,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实施实训基地申报、评估、核查、认定和监督管理;
(三)落实实训基地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评价。
第四条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是实训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项目初审和推荐,督促、管理实训基地建设;
(二)根据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配合市数据局做好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评价。
第五条 实训基地牵头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实训基地建设;
(二)落实实训基地建设与运行条件,保障实训基地正常运行;
(三)聚焦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实训基地创新能力,强化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服务支撑生态;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实训基地主管部门报送实训基地建设运行情况,配合开展运行评价、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数据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市数字经济发展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并在市数据局微信公众号“数据德阳”上公告,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时间节点等信息。
第七条拟申报实训基地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市数据局通知要求,结合实训基地建设具体情况,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并向税收缴纳地或注册地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数据局。
第九条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训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重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建设成效、下一步建设任务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的意见。
第十条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择优确定名单,经公示后认定实训基地,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实训基地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申报重点和有关要求按当年申报通知办理。优先支持与德阳市产业园区需求对接紧密、合作模式成熟、对产业园区发展起推进作用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德阳市内依法正常经营的企业或央属、省属及其它大型企业集团在德阳地区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法人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机构、高校等有关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好;
(二)基地建设。在德阳市内拥有完全可控的实训场地,聚焦数据要素、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服务外包等领域开展专业化实训业务,实训场地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接轨;
(三)实训设备。配置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实训设备(如服务器、网络设备、虚拟仿真实训平台等),能开展生产性实训、承担技能竞赛、技术研发等,满足学员多元化实训需求;
(四)项目承接。与2家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实训协议(合同),承担生产性实训项目,实训过程能够对接企业生产过程,实训基地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略)万元;
(五)校企合作。与2家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单位积极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课程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等;
(六)课程资源。围绕数字经济领域应用,建设有针对性强、实操性好的完整配套实训课程体系,以支撑软硬件一体化教学环境需求,配套有与实训过程或成果导向的活页、工作手册式职业教育新形态教材(练习册)等;
(七)师资队伍。拥有一支较高教学水平、较强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实训教师队伍,教学团队不少于(略)人,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高级技能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八)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年度实训总人次(含在校生、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不低于(略)人次,单人次培训时长不少于5天。其中,在申报年度内新建投运的实训基地,实际经营月数不低于6个月,其当年年度实训总人次〔年度实训总人次=申报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内,各月实训人次之和〕不低于〔申报年度实际经营月数÷(略)×(略)〕人次;
(九)管理运营。建立有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实训基地定位明确,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安全保障、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
(十)发展保障。建立有自主运营收益的良性运转机制,满足基地基础建设、设备维护更新等可持续发展需求。实训基地申报主体近3年来累计投入基地建设的资金(含场地保障、设施设备、操作系统、人工、运营等相关投入)不少于(略)万元。
第十三条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市数据局适时发布评价通知,明确评价指标、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对实训基地建设运行成效进行评价。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县)实训基地日常监督管理、运行评价、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实训基地按照市数据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制实训基地评价材料,向实训基地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对实训基地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出具评价意见,随实训基地评价材料一同报送至市数据局核定。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数据局撤销其市级实训基地称号,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实训基地对建设任务、培训内容等作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调整手续后(略)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税收缴纳地或注册地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训基地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数据局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训基地目标、功能实现的,由各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数据局审核。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牵头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略)个工作日内报送实训基地主管部门,实训基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对实训基地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数据局将撤销其市级实训基地称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逾期未报送建设运行总结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工作执行不力,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培训工作的;
(四)获评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获评单位被依法终止运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德阳市数字经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统一命名为:(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德阳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