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现采用院内调研的方式,对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医用/办公家具项目实施市场及需求调研。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内容:(略)家具分类 | 家具名称 | 使用场景 | 台桌类 | 诊桌 | 诊室 | 办公桌 | 办公室 | 会议桌 | 会议室 | 试验台 | 实验室、检验科 | 操作台 | 治疗室 | 工位 | 行政区域 | 讲台 | 报告厅 | 椅凳类 | 诊椅 | 诊室 | 办公椅 | 办公室、护理站工作人员使用 | 会议椅 | 会议室、报告厅用 | 患者椅/凳 | 诊室就诊患者使用 | 陪护椅 | 家属探视时使用 | 候诊椅 | 患者等候区 | 吧台椅 | 可升降,带靠背:(略) | 柜类 | 更衣柜 | 两门、三门、四门、六门、更衣组合书柜等 | 文件柜 | 办公使用 | 五节柜 | 办公使用 | 鞋柜 | 多区域 | 密码柜 | 门诊患者储物柜 | 保密柜 | 重要文件存储柜 | 药品柜 | 药房、治疗室 | 无菌柜 | 治疗室 | 密集柜 | 病案室、档案室 | 沙发类 | 单人沙发 | 办公室 | 三人沙发(可折叠) | 单人病房 | 双人沙发(可折叠) | 办公室 | 诊床 | 诊室 | 床类 | 上下铺 | 值班室 | 单人床 | 值班室 | 架类 | 货架 | 库房 | 密集架 | 病案室、档案室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不满足视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A、B提供任意一项): A.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度或(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评选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3)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响应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评选,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参与评选声明函》。 四、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略) 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联系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