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扬办〔(略)〕(略)号)明确的第十一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定》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位于大运河沿岸的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本应于(略)年淘汰的常减压装置至今仍在生产。
二、责任单位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单位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整改目标
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淘汰常减压装置、落实“一企一策”处置要求。
五、整改时限
(略)年(略)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1、强化整改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扬州石化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先后多次召开扬州石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工作会商、对接协调、跟踪督办等机制,有力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工作。
2、坚决淘汰常减压装置,督导扬州石化制定一系列整改方案,调整细化整改措施,同步推进企业关闭退出、转型发展,有序组织装置拆除,积极谋划转型发展,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3、持续做好政策宣传,统一企业人员思想,回应职工关切,及时化解矛盾,稳妥分流安置职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严格落实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环保等管控,坚决防范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稳定,保障大运河环境安全。
七、整改完成情况
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于(略)年6月(略)日全面停产,对所有化工生产装置内物料进行清理处置,(略)年8月全面启动装置拆除工作,(略)年9月底完成常减压装置、催化装置拆除工作,已完成问题整改目标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向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监督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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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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