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莒自然告字〔(略)〕(略)号
经莒县人民政府批准,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拍卖出让以下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 规划 用途 | 出让 年限 | 规划要求 |
C(略)-(略)-1 | 规划潍河路以东、规划蓝湾街以南 | (略) | 商住 用地 | 商业用地(略)年 居住用地(略)年 | 1.0<容积率≤1.(略) 建筑密度≤(略) % 绿地率≥(略)% |
C(略)-(略)-2 | 规划蓝湾街以南、马鬐山路以西 | (略) | 商住 用地 | 商业用地(略)年 居住用地(略)年 | 1.0<容积率≤1.(略) 建筑密度≤(略) % 绿地率≥(略)% |
C(略)-(略)-3 | 规划蓝湾街以南、马鬐山路以西 | (略) | 商住 用地 | 商业用地(略)年 居住用地(略)年 | 1.0<容积率≤1.(略) 建筑密度≤(略) % 绿地率≥(略)% |
二、竞买人范围及有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略)
2.竞买人需提供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及付款方式
地块编号 | 起始价 | 竞买保 证金 | 加价 幅度 | 付款方式 |
C(略)-(略)-1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其余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付清出让总价款的(略)%,剩余价款于1年内全部付清。 |
C(略)-(略)-2 | (略) | (略) |
C(略)-(略)-3 | (略) | (略) |
(单位:(略)
四、交易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略)
五、交易要求
本次网上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宗地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陆交易平台查询下载。申请人须详细查阅了解本次网上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网上拍卖出让的相关信息后,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六、拍卖出让文件的索取及报名
申请人可于(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8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向交易平台提交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实际付款人需与申请人一致)。申请报名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待土地成交后,带齐所需资料到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清单详见《莒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缴纳竞买保证金按网上交易平台提示操作,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略)年(略)月8日(略):(略)
报名资格确认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8日(略):(略)
七、网上拍卖出让时间
C(略)-(略)-1号地块:(略)
C(略)-(略)-2号地块:(略)
C(略)-(略)-3号地块:(略)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申请人可自行实地踏勘出让地块。
2.拍卖地块为现状土地,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负责,费用自理。
3.C(略)-(略)-1号地块要求建筑高度≤(略)米(地下建筑层整体抬升超过周边现状道路标高的,超过部分需计入限高),同时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地块建设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商业用地((略)),其中(略)%<商业用地((略))≤(略)%(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住宅建筑后退规划蓝湾街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后退规划潍河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后退春晓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略)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位起算;C(略)-(略)-2号地块要求建筑高度≤(略)米(地下建筑层整体抬升超过周边现状道路标高的,超过部分需计入限高),同时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地块建设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商业用地((略))。其中(略)%<商业用地((略))≤(略)%(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住宅建筑后退规划蓝湾街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后退春晓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略)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位起算。C(略)-(略)-3号地块要求建筑高度≤(略)米(地下建筑层整体抬升超过周边现状道路标高的,超过部分需计入限高),同时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地块建设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商业用地((略))。其中(略)%<商业用地((略))≤(略)%(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住宅建筑后退规划蓝湾街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后退规划马鬐山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后退春晓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略)米,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略)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位起算。
4.该3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需根据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执行。
5.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需与莒县教育和体育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莒县财政局、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六方签订《莒县会盟学校建设及资金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略)
6.C(略)-(略)-1号、C(略)-(略)-2号、C(略)-(略)-3号3宗土地分别计价,一并出让,同时加价、同时竞得。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相邻小区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统一布局、综合管理。
7.竞得人于网上拍卖出让结束后3日内到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略)房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地址:(略)
8.本次网上拍卖出让公告中有关规划指标要求,以宗地出让文件中规定的指标为准。其他公开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在互联网络及有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届时各竞买人以变更公告为准。
9.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向出让人咨询。
出让人:(略)
地址:(略)
咨询电话:(略)
(略).CA数字证书办理
(1)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网上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印章)ca锁(http:(略)
(2)办理材料核验。工作人员对电子版材料进行核验,审核不通过的以短信形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资料修正办法。
(3)制作CA证书。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材料完成CA证书制作,并通过顺丰快递方式把CA证书寄给申请人。因快递时效的不确定性,请企业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CA锁。
(4)CA证书的延期与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须先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修改企业信息并提交审核,再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CA证书补办、更新(延期)、变更业务。CA证书更新、补办及变更前,企业务必要确认是否有已投标但未开标的项目。如有,企业须重新制作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重新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否则在项目开标时将无法解密。
(5)扫描办理材料。企业准备完成纸质办理材料后,扫描成电子版。电子版办理材料发送到邮箱:(略)
(6)电子版办理材料核验。工作人员对电子版办理材料进行核验,审核后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申请人。
(7)制作CA证书。工作人员完成CA证书延期或变更后,通过顺丰快递方式把CA证书寄给申请人。
(略).竞买人可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园地>下载土地交易操作手册(http:(略)
附件:(略)
2.C(略)-(略)-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C(略)-(略)-3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
5.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
6.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略)号)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C(略)-(略)-1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略)
(二)总用地面积:(略)
其中净用地面积:(略)。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略)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略)
(二)建筑密度:(略)
(三)建筑高度:(略)
(四)其他要求:(略)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略)
(二)集中绿地:(略)
(三)其他要求:(略)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略)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略)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二)日照标准要求:(略)
(三)建筑间距:(略)
(四)建筑空间布局:(略)
(五)建筑色彩:(略)
(六)建筑亮化:(略)
(七)建筑节能:(略)
(八)地下空间利用:(略)
(九)其他要求:(略)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略)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略)
非机动车:(略)
设置要求:(略)
(三)交通组织方式:(略)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略)
(二)竖向设计:(略)
(三)管线接入口:(略)
(四)其他要求:(略)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略)
文化体育:(略)
社会福利与保障:(略)
商业服务:(略)
物业服务:(略)
其他设施:(略)
(二)配建要求:(略)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略)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C(略)-(略)-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略)
(二)总用地面积:(略)
其中净用地面积:(略)。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略)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略)
(二)建筑密度:(略)
(三)建筑高度:(略)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略)
(二)集中绿地:(略)
(三)其他要求:(略)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略)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略)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二)日照标准要求:(略)
(三)建筑间距:(略)
(四)建筑空间布局:(略)
(五)建筑色彩:(略)
(六)建筑亮化:(略)
(七)建筑节能:(略)
(八)地下空间利用:(略)
(九)其他要求:(略)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略)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略)
非机动车:(略)
设置要求:(略)
(三)交通组织方式:(略)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略)
(二)竖向设计:(略)
(三)管线接入口:(略)
(四)其他要求:(略)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略)
文化体育:(略)
社会福利与保障:(略)
商业服务:(略)
物业服务:(略)
其他设施:(略)
(二)配建要求:(略)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略)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C(略)-(略)-3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略)
(二)总用地面积:(略)
其中净用地面积:(略)。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略)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略)
(二)建筑密度:(略)
(三)建筑高度:(略)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略)
(二)集中绿地:(略)
(三)其他要求:(略)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略)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略)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二)日照标准要求:(略)
(三)建筑间距:(略)
(四)建筑空间布局:(略)
(五)建筑色彩:(略)
(六)建筑亮化:(略)
(七)建筑节能:(略)
(八)地下空间利用:(略)
(九)其他要求:(略)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略)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略)
非机动车:(略)
设置要求:(略)
(三)交通组织方式:(略)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略)
(二)竖向设计:(略)
(三)管线接入口:(略)
(四)其他要求:(略)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略)
文化体育:(略)
社会福利与保障:(略)
商业服务:(略)
物业服务:(略)
其他设施:(略)
(二)配建要求:(略)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略)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略)号)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C(略)-(略)-1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拟出让(划拨)地块概况
1.开发项目性质:(略)
2.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否¨),分/ 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略)
3.本项目拟实行预售(现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
4.其他:(略)
②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和工业项目“验收即办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字〔(略)〕(略)号),自(略)年9月(略)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交房即办证。
第三条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略)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略)年,非隐蔽部分为5年。
层高、电梯要求:(略)
第四条本项目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供水设施应按照GB(略)-(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按双方合同约定),移交方式为双方验收移交;
供热、天然气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供热、天然气设施移交方式为无偿移交,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签署书面移交协议,未向专营单位移交的项目不得交房。
对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要求为:(略)
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略)
第五条配套公用设施建设
排水(雨污分流):(略)
道路:(略)
路灯:(略)
绿化:(略)
环卫:(略)
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2 座,面积(略)平方米,宜采用密闭方式,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略)米。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1 座,建筑面积5×(略)平方米;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面积不低于(略) 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1 个,面积不低于(略)平方米。设计、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略)-(略))》《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略)-(略).)》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略)-(略))》等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略)
公共健身设施:(略)
车库、车位:(略)
电动自行车:(略)
物业服务用房:(略)
同一宗地分为多个地块的,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分别进行配建,并应满足前款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
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六条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
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略)
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略)
3.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要求:(略)
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略)
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第七条本项应当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略)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鲁政办发〔(略)〕7号)。
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超高层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鲁建节科字〔(略)〕4号)。
莒县沭东新城根据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标准规划建设。(根据《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莒住建发〔(略)〕(略)号)。
第七条 高品质住宅
建议建设高品质住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建设高品质住宅的,开发企业应按照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作为联合验收依据。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类型:(略)
2.土地取得方式:(略)
3.配建比例:(略)
4.配建套型:(略)
5.配建套数:(略)
6.保障房建设时限为/ 个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7.投资来源:(略)
8.产权归属:(略)
9.移交使用:(略)
(二)租赁住房
1.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占项目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
2.自持最短期限为/ 年,以自持住宅首次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其他建设条件:(略)
第十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三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略)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略)号)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C(略)-(略)-2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拟出让(划拨)地块概况
1.开发项目性质:(略)
2.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否¨),分/ 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略)
3.本项目拟实行预售(现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
4.其他:(略)
②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和工业项目“验收即办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字〔(略)〕(略)号),自(略)年9月(略)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交房即办证。
第三条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略)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略)年,非隐蔽部分为5年。
层高、电梯要求:(略)
第四条本项目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供水设施应按照GB(略)-(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按双方合同约定),移交方式为双方验收移交;
供热、天然气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供热、天然气设施移交方式为无偿移交,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签署书面移交协议,未向专营单位移交的项目不得交房。
对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要求为:(略)
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略)
第五条配套公用设施建设
排水(雨污分流):(略)
道路:(略)
路灯:(略)
绿化:(略)
环卫:(略)
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2 座,面积(略)平方米,宜采用密闭方式,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略)米。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1 座,建筑面积5×(略)平方米;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面积不低于(略) 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1 个,面积不低于(略)平方米。设计、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略)-(略))》《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略)-(略).)》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略)-(略))》等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略)
公共健身设施:(略)
车库、车位:(略)
电动自行车:(略)
物业服务用房:(略)
同一宗地分为多个地块的,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分别进行配建,并应满足前款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
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六条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
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略)
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略)
3.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要求:(略)
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略)
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第七条本项应当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略)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鲁政办发〔(略)〕7号)。
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超高层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鲁建节科字〔(略)〕4号)。
莒县沭东新城根据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标准规划建设。(根据《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莒住建发〔(略)〕(略)号)。
第七条 高品质住宅
建议建设高品质住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建设高品质住宅的,开发企业应按照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作为联合验收依据。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类型:(略)
2.土地取得方式:(略)
3.配建比例:(略)
4.配建套型:(略)
5.配建套数:(略)
6.保障房建设时限为/ 个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7.投资来源:(略)
8.产权归属:(略)
9.移交使用:(略)
(二)租赁住房
1.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占项目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
2.自持最短期限为/ 年,以自持住宅首次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其他建设条件:(略)
第十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三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略)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略)号)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C(略)-(略)-3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拟出让(划拨)地块概况
1.开发项目性质:(略)
2.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否¨),分/ 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略)
3.本项目拟实行预售(现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
4.其他:(略)
②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和工业项目“验收即办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字〔(略)〕(略)号),自(略)年9月(略)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交房即办证。
第三条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略)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略)年,非隐蔽部分为5年。
层高、电梯要求:(略)
第四条本项目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供水设施应按照GB(略)-(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按双方合同约定),移交方式为双方验收移交;
供热、天然气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供热、天然气设施移交方式为无偿移交,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签署书面移交协议,未向专营单位移交的项目不得交房。
对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要求为:(略)
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略)
第五条配套公用设施建设
排水(雨污分流):(略)
道路:(略)
路灯:(略)
绿化:(略)
环卫:(略)
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2 座,面积(略)平方米,宜采用密闭方式,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略)米。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1 座,建筑面积5×(略)平方米;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面积不低于(略) 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1 个,面积不低于(略)平方米。设计、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略)-(略))》《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略)-(略).)》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略)-(略))》等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略)
公共健身设施:(略)
车库、车位:(略)
电动自行车:(略)
物业服务用房:(略)
同一宗地分为多个地块的,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分别进行配建,并应满足前款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
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六条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
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略)
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略)
3.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要求:(略)
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略)
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第七条本项应当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略)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鲁政办发〔(略)〕7号)。
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超高层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鲁建节科字〔(略)〕4号)。
莒县沭东新城根据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标准规划建设。(根据《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莒住建发〔(略)〕(略)号)。
第七条 高品质住宅
建议建设高品质住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建设高品质住宅的,开发企业应按照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作为联合验收依据。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类型:(略)
2.土地取得方式:(略)
3.配建比例:(略)
4.配建套型:(略)
5.配建套数:(略)
6.保障房建设时限为/ 个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7.投资来源:(略)
8.产权归属:(略)
9.移交使用:(略)
(二)租赁住房
1.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占项目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
2.自持最短期限为/ 年,以自持住宅首次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其他建设条件:(略)
第十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三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