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贵安管财采投处〔(略)〕1号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投诉人参加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项目编号:(略)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二次招标时,质疑人也是以“SJ/T(略)­(略)、SJ/T(略)­(略)、WJ(略)­(略)、GB/T(略).2­(略)四项现行标准+CMA检测报告”响应静电地板要求,开标并未废标,专家评审完后我公司还排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次三次招标此处响应资料完全一致,却被认定为“不符合”废标,如果第二次投标认定为废标,那我公司第三次投标时就会改正,肯定就不会废标。那么第二次的专家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两次评审标准存在明显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公正评审”原则。
2.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人未提供符合SJ/T(略)­(略)标准的CMA报告”构成“商务实质性不符合”,属于对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条款的错误解读——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中一定要出现“SJ/T(略)­(略)标准”字眼,仅要求“符合国家SJT(略)­(略)标准”,SJT(略)­(略)标准是(略)年出台的,很老的一个标准,质疑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用了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甚至优于JT(略)­(略)标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本局受理投诉事项为:
二、调查事实
(略)年(略)月(略)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且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其作出的投诉答复书及提交的有关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阅采购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结合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投诉答复意见及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1审查认为:(略)
针对投诉事项2审查认为:(略)
三、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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