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略)
品目编号:(略)
采购代理:(略)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略)
质疑事项:
1:(略)
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向的是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配送过程涉及一定的劳动服务,但配送本身并不改变采购的学校食堂食材作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但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根据采购文件(第(略)-(略)页),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大米、食用油、肉类、蔬菜、水果等食材,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实体货物(如GB/T(略)-(略)大米、GB/T(略)-(略)食用油等)。文件要求供应商对食材质量、包装、运输及交付负责(第(略)-(略)页),且验收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货物类法规(第(略)页),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货物类-食品”的定义(品目代码A(略))。采购文件虽将项目描述为“配送服务”,但配送行为本质是为实现货物交付而采取的物流手段,其核心仍是提供食材(货物)。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其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分值占比由“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略)%”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略)%”,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且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略)%;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略)%。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略)
本项目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向的是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配送过程涉及一定的劳动服务,但配送本身并不改变采购的学校食堂食材作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但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的核心矛盾(项目属性认定依据)进行实质性回应,仅以“财政局备案”搪塞,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略)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略)
投诉受理单位:(略)
处理结果登记:(略)
七、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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