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人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批准,受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本中心以网上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以下1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X | Y |
1 | (略).(略) | (略).(略) | | 2 | (略).(略) | (略).(略) |
| 3 | (略).(略) | (略).(略) |
| 4 | (略).(略) | (略).(略) |
| -(略).(略) |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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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本次挂牌出让活动在网上交易系统全封闭进行,实行竟得资格后置审查,竞得人必须保证其提交的资料符合竞买申请条件,竞买人必须具备如下资质条件:(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现场:(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为无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挂牌出让标的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不包括法律规定采砂应另行获得的其他权利或许可,提交竞买申请则视同竞买人已清楚阅知本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资料,对本次出让海域的现状及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等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在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竞得人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涉及海事、航道、环境保护与监测、税费、资源损失补偿、现场监控等事项,由竞得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二)本次挂牌不确保出让海域的海砂储量、砂质级配优劣等符合竞买人的预期和判断,海砂开采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海砂储量、砂质级配优劣等可能与实际开采存在差异,对此,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海域现状,认真考察,详细了解拟设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对可能存在影响资源开采作业的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评估,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海域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投资开发商业风险。(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本次挂牌出让公告和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无异议,不得以资格审查方式、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群众基础、海域状况、公共设施等为由向出让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应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海域现状提出任何异议,应当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出让人将依法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因追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四)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茂名市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申请办理海域使用不动产登记或采矿权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竞买人已缴纳的款项(保证金、分期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等)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参与茂名市海砂资源出让活动,出让人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将竞得人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五)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竞得人有权申请出让人按照实际使用海域的时间和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按照比例要求退回剩余部分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六)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竞得人在办理海域使用不动产登记、采矿权登记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七)竞得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前,或者超出证载有效期限的,不得使用海域或开采矿产资源。在持有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海域使用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八)竞得人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施开采。竞得人要按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环境监测及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竞得人应在签订《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措施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逐级上报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计划如期实施;应按要求落实好安全作业措施,采用5艘工作效率为(略)m3/h射流式采砂船,年开采控制强度不超过(略)万立方米。(九)竞得人在证载有效期内决定停止开采海砂矿产资源的,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对于开采活动产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十)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略)〕(略)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海砂作业活动,并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十一)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确定的海域界址范围和标高进行海砂开采,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用安全状况良好的船舶采砂、过驳、作业。建立健全关于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台账登记制度,并将开采、运输海砂的船舶通报相关执法机构备案,如实记录海砂开采数量、作业天数和销售对象等基本情况,保存销售票据,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提供每船次海砂来源证明,并同步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报送海砂开采销售情况,防止非法开采的海砂冒充合法海砂流入市场,确保海砂使用的合法性。(十二)在出让期限内,为了保障矿区及附近海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施工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竞得人需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求,在矿区内配备专用的监管监测及救援设备设施,开发应用矿区视频监控系统和船舶调度指挥系统并可供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自觉接受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十三)竞得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海域使用金、采矿权收益的,由征收机关及时催缴。未如期缴清海域使用金、采矿权出让收益前,竞得人不得继续进行采砂活动;逾期不缴且经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海域使用金、采矿权收益的,出让人将依法注销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十四)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海砂开采量达到可采原矿资源量的条件下,竞得人不得再进行采矿活动,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采矿权交易有异议的,须在网上挂牌竟买时间结束前书面向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茂名市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申请办理海域使用不动产登记或采矿权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竞买人已缴纳的款项(保证金、分期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等)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参与茂名市海砂资源出让活动,出让人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将竞得人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其他内容
(一)竞买人需到实地考察的,请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费用自理。(二)本次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为无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三)申请人竞得该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后,必须保证其提交的资料符合竞买申请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否则,本中心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公告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