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自然资告字〔(略)〕(略)号
晋江市P(略)—(略)号 (略)号 (略)号G(略)—
(略)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公告
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G(略)—(略)号地块组合出让,我局决定委托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同时出让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
(一)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
1.土地位置:(略)
2.土地面积:(略)
3.土地用途:(略)
4.土地使用年限:(略)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略)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晋自然资规〔(略)〕(略)号),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地块教育配套按照《晋江市教育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等三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意见的复函》(晋教〔(略)〕(略)号)执行。
7.地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按照《晋江市民政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函》(晋政民函〔(略)〕(略)号)执行。
8.起叫价:(略)
9.增价幅度:(略)
(二)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
1.土地位置:(略)
2.土地面积:(略)
3.土地用途:(略)
4.土地使用年限:(略)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略)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晋自然资规〔(略)〕(略)号),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地块教育配套按照《晋江市教育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等三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意见的复函》(晋教〔(略)〕(略)号)执行。
7.地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按照《晋江市民政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P(略)—(略)号地块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函》(晋政民函〔(略)〕(略)号)执行。
8.起叫价:(略)
9.增价幅度:(略)
(三)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
1.土地位置:(略)
2.土地面积:(略)
3.土地用途:(略)
4.土地使用年限:(略)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略)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晋江市P(略)—(略)号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晋自然资规〔(略)〕(略)号),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地块教育配套按照《晋江市教育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等三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意见的复函》(晋教〔(略)〕(略)号)执行。
7.地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按照《晋江市民政局关于晋江市P(略)—(略)号P(略)—(略)号地块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函》(晋政民函〔(略)〕(略)号)执行。
8.起叫价:(略)
9.增价幅度:(略)
(四)晋江市G(略)—(略)号地块
1.土地位置:(略)
2.土地面积:(略)
3.土地用途:(略)
4.土地使用年限:(略)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略)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晋江市G(略)—(略)号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晋自然资规〔(略)〕(略)号),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工业遗产建筑原则上应按现有的保留建筑进行改造和保护,不得随意予以拆除,改造方案应先经梅岭中片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广场用地地下部分可作为商业用地的配套停车位进行开发建设,地上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梅岭中片区项目指挥部指定的第三人。
7.起叫价:(略)
8.增价幅度:(略)
(五)其他相关要求:
1.交地方式为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成交之日起(略)日内按现状土地条件交地。
2.土地竞买人应同时申请竞买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G(略)—(略)号地块,不能单独申请竞买任一宗土地,4宗地块拍卖时同时叫价,最终由总出价最高者一并竞得上述4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立即与梅岭街道办事处签订《晋江市G(略)—(略)号地块建设项目投资监管协议》。
4.土地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5.上述4宗地块出让金分期缴纳,第一期应在成交之日起(略)日内缴交出让金总额的(略)%,第二期应在(略)年(略)月(略)日前缴交出让金总额的(略)%(含第一期),余款应在(略)年1月(略)日前缴清。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市自然资源局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略)日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6.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略)〕3号)要求,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应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以上;晋江市G(略)—(略)号地块不设置装配式建筑。
7.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地块房地产销售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泉政办〔(略)〕(略)号)要求执行。
8.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略)〕(略)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略)—(略)年)的通知》(泉政文〔(略)〕(略)号)要求,上述4宗用地建设单体质量要求须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略)〕(略)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规定参加竞买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G(略)—(略)号地块,申请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二)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若经金融监管机构查明竞买保证金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等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不予确认竞买资格。竞买成交后,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得人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该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价格接受主管部门政府指导、监督。
(四)本次拍卖活动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G(略)—(略)号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略)万元、(略)万元、(略)万元、(略)万元。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可在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者的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三、拍卖出让的相关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截止时间:(略)
(二)报名地点:(略)
(三)拍卖时间:(略)
(四)拍卖地点:(略)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设有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略)年(略)月3日8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到我局三楼利用管理科或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六、报名和实地踏勘
(一)有意参与竞买者须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法人竞买的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委托代理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并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用外汇支付竞买保证金的,须征得我局同意后,以支付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
(二)实地踏勘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事宜,可直接与我局或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
八、晋江市P(略)—(略)号、(略)号、(略)号、G(略)—(略)号地块组合出让,按4宗地块最终总成交价款核算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出让拍卖中介机构备案的公告》中的佣金费用标准执行,拍卖成交后,由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略)日内支付。
九、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略)
咨询电话:(略)
地址:(略)
厦门市合兴宝拍卖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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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