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溪区征补安置〔(略)〕(略)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拟征告〔(略)〕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瞻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侧规划道路(任钱路-刘潭一支路)新建工程项目地块,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庄前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庄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略)公顷(2.(略)亩),均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略)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略)〕9号)的规定执行(如土地征收批准前,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截止(略)年(略)月(略)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溪分局(地址:(略)
特此公告。
附图:(略)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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