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根据《扬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扬州市民需求,出租标的物仅作电子市场经营使用。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电子市场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须按照《扬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略)第(略)期)》要求,对银河大厦外立面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改造方案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改造提升费用不得低于(略)万元。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出租方支付改造保证金(略)万元。出租方确认外立面改造出新符合相关要求后,全额退还改造保证金。 4.该资产承接着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承租方须无条件接收原银河大厦2名改制剩余人员,安排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度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等,直至租赁期结束。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出租方房产以现状交付,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等负有日常维修维护责任,相关维修维护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维修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更换,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报告后,出租方按照相关流程解决。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将装饰装修交给出租方执管,不得拆除。 8.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其他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付。 9.为保障消防安全工作,承租方须配备两名及以上具有操作消防安全设备、设施资质的全日制员工;配备1-2名具备水、电维修维护相应资质的员工。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逾期不还,影响到出租方再次公开招租,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可以与出租方取得联系(联系电话:(略)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