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东-河源-东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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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高(河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劳动者郑炳才自(略)年(略)月3日至(略)年5月(略)日期间的报酬共计(略)元一案期间,你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略)〕第(略)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略)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向被处理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略)〕第(略)号),并告知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文书凭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郑炳才自(略)年(略)月3日至(略)年5月(略)日期间的报酬共计(略)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略)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略)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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